澎湖有線電視(股)公司 公用頻道使用規則
(一)規劃理念
有線電視為地方性媒體資源,亦為地方上的公共資源,若能充分發揮此一地方性及公共性的特色,將可成為區域性資訊交流、意見溝通、文化活動的傳播管道。為此,本公司特提供公用頻道免費供地方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播送。
(二)數量
澎湖有線電視公司提供一個公用頻道供免費使用。
(三)頻道位置
公用頻道,頻道位置安排於第3頻道播出。
(四)使用原則
1.有線電視為地方性媒體資源,亦為地方上的公共資源,若能充分發揮此一地方性及公共性的特色,將可成為地方性資訊交流、意見溝通、文化活動及公共論壇的傳播管道。為落實社區文化之推動,因此本公司特別注重地方性及公益性頻道的企劃且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本公司將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民眾免費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
2.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公益性、社教性、藝文性之內涵,並以公共利益及民眾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
(五)申請要件
1.公用頻道之播出,須以書面方式申請之,申請使用者應填具『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並應於上述書面申請之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帶予澎湖有線電視公司。
2.申請播出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三十日前,向澎湖有線電視公司提出申請,本公司應於接受申請十五日內審查,播出時段由本公司自行規劃播出。
(六)凡申請使用公用頻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錄影帶類型:DVD。
2.節目內容長度:三十分鐘、六十分鐘。
(七)申請播出之節目規範
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規定,但節目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或不符合公益、社教、藝文性之節目,本公司得拒絕播出。
(八)本公司審核之節目規範
本公司審核民眾所拍攝之錄影帶係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五十七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等規定,並不得涉及有害身心及侵犯他人權益之內容。條法如下:
第四十條: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2.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五十七條:有線電視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應經合法授權,始得播送。
第六十一條:對於有線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系統經營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系統經營者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有線電視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同答辨之機會,不得拒絕。
(九) 申請條件
申請使用者須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帶,並填具「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公用頻道節目授權同意書」提出託播申請。若涉及播映版權需由申請者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爾後若有法律上【包括著作權法、隱私權、誹謗等】之糾紛,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十) 播出後保管時限
節目帶於本公司播出後保管十五日,供澎湖縣政府新聞科備查,如申請者事先言明欲領回者,則於播出十五日後本公司通知申請使用者領回。
(十一) 公用頻道之播出如涉變更頻道及申請,由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
(十二) 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附註:
1.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申請者詳細填寫,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申請。
2.凡欲申請播出者請以掛號方式及附掛號回郵信封寄至『880 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17號2樓,澎湖有線電視(股)公司 節目部』收。
3.本公司服務電話(06)926-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