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對用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用戶同意書

 

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 」),茲向 台端告知將如何處理利用蒐集到的個人資料。

*台端簽署服務裝機單時,表示台端已閱讀、瞭解接受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規定。

一、個人資料保護告知事項:

(一)蒐集個資之機關名稱: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二)蒐集個資之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本人(或其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地址、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通訊相關資料、付款相關資訊、其他足資辨識身份之證明文件、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金融帳戶資訊、信用卡卡號、持卡人載具號碼、電子發票號碼及消費時間、消費明細等發票資料,詳如下述「蒐集之目的」條款所載各相關業務之申請書、契約書、授權書、或文件等所載個人資料內容及其他必要資訊等。

(三)利用個資的期間:台端使用本公司各項服務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定保存年限或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服務終止後刪除台端個資所需的聯繫期間。

(四)利用個資的地區:台端所在地、本國、本公司營運業務所及的地區、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五)利用個資的對象及方式:

1.對象:本公司、本公司關係企業、服務合作機構、委外服務廠商、廠商、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業務委外機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業務監理機關,於本契約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所定,得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國際傳輸台端方之個人資料,其他依法提出要求者或為保護本服務之必要者、經台端同意的其他人。

2.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書面或電子、國際傳輸等。以台端提供之個人資料建立用戶檔案,並以去識別化方式進行統計分析。依台端提供之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等資訊,進行用戶管理或服務的必要聯繫。

二、蒐集之目的

經營有線電視或網路寬頻業務、電信業務、電信加值網路業務、電信監理業務、資(通)訊業務與資(通)資料庫管理、客戶管理與服務、資通安全管理、消費者保護事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行銷業務(包含關係企業、市調單位共同行銷業務、合作廠商)、學術研究、信用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之管理、非公務機關依法令規定或監理需要所進行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各項優惠措施或活動訊息、其他相關行政、會計及帳務管理相關服務、配合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提供電子發票加值服務、其他財政服務、各項優惠措施或活動訊息、辦理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電子商物服務、影視管理、音樂管理、徵信、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辦理市場調查、使用服務行為相關調查、統計、分析及商業利用、對貴客戶或設備使用人提供催繳訊息、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其他契約、類似契約或法律關條管理之事務或業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配合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等業務等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國際傳輸台端之個人資料。

當台端的個人資料使用方式與當初本公司蒐集的目的不同時,我們會在使用前先徵求台端的書面同意,台端可以拒絕向本公司提供個人資料,但台端可能因此喪失您的權益,除非符合下列法定事由,本公司不會於前述蒐集之目的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

(1)法律明文規定(包含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調查之必要) 。

(2)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3)為免除台端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6)經台端書面同意。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另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四)前三項之請求方式:以書面方式為之。

四、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不願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或所提供資料不足或有誤時,本公司將無法受理與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亦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可能致無法完整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 (已成為用戶者,須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並通知本公司)。

五、同意書之效力

(一)當台端簽署服務裝機單時,即表示 台端已閱讀、瞭解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台端如違反上述條款時,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對 台端所提供之所有權益或服務。

(二)台端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暨用戶同意書之內容,並於本公司網頁(站)公告修改內容,不另作個別通知,建議 台端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之公告。若台端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公司各項服務,視為 台端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 台端不同意本同意書之內容,應立即停止使用本公司各項服務並通知本公司終止服務合約。

(三)台端自本同意書取得的任何建議或資訊,無論是書面或口頭形式,除非本同意書條款有明確規定,均不構成本同意條款以外之任何保證。

六、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因本同意書而有涉訟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澎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人已清楚了解並詳閱貴公司以上所述蒐集、處理,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